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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題: 環保署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日期: 108年1月24日
公告內容:
環保署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2019/01/24

1.配合空污法第6條3項所定三級防制區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新增採用該技術且適用排放削減率規範之固定污染源,亦應依本規範設置安全採樣設施之規定,以利採樣作業之進行。
2.現行規範給予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採樣設施應符合本規範之期程(緩衝期)均已屆滿,爰刪除附件第9點相關期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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